【每日财税汇】(20190819)
【每日财税要闻】
1.三部门发布《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2.税务总局决定自7月1日起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3.证监会发布新闻称,将持续保持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惩戒力度,增强监管震慑力,提升违法违规成本,促使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讲真话、做真账,推动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合力守住信息披露这一资本市场“生命线”。
4.财政部发布《关于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财政部、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实务技巧】
哪些农产品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因此,销售农产品现行适用9%增值税税率。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