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90801)
【每日财税要闻】
1.税务总局举行2019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会,就车辆购置税法及有关征管规定、《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便民办税缴费10条新举措进行深入讲解。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要求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2019年底前实现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高值医用耗材销售价格按采购价格执行。建立高值医用耗材基本医保准入制度。
3.7月30至31日,第十二轮中美经贸高级别磋商在上海举行。双方按照两国元首大阪会晤重要共识要求,就经贸领域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坦诚、高效、建设性的深入交流。双方还讨论了中方根据国内需要增加自美农产品采购以及美方将为采购创造良好条件。双方将于9月在美举行下一轮经贸高级别磋商。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税务总局、新华社、中国政府网网站)
【实务技巧】
我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了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你公司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就可以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