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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财税汇】(20190327)
【每日财税要闻】
1.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解答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
2.国务院常务会议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部署,明确具体配套措施。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0年4月底。同时强调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3.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主要涉及首发申请人具有共性的法律问题与财务会计问题。
4.国家医保局回应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五险一金”变成“四险一金”的说法,称实际是误解,原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只在经办上改变了享受的渠道,但未改变参保范围、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中国政府网、税务总局、证监会网站)
【实务技巧】
1.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举例说明如何适用该条例。
举例而言,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6月份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2.假设A公司是一家研发企业,于2019年4月新设立,但是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0,自8月起才有销售额,那么A公司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A公司应根据2019年8-10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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