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81229)
【每日财税要闻】
1.12月27日至28日,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2019年要重点做好十项工作。其中包括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国有资产和会计管理等。
2.中注协发文要求做好上市公司2018年报审计工作。
3.2018年度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已公布。
4.财政部印发《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财政部、中注协、审计署网站)
【实务技巧】
1.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发生评估增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评估增值不涉及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则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哪些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来源:中国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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