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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财税汇】(20180816)
【每日财税要闻】
1.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的通知》。每个税务机构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一经确定不再改变,不受行政区划代码调整、新增税务机构、撤销税务机构等情况影响。

2.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推广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的通知》,确保在11月20日前,实现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

3.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内容包括深化税制改革,继续推进结构性减税,研究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推动扩大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等减税降费政策落地。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家税务局网站)

【实务技巧】
1.税务机关对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后续管理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规定:“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将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信息,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人代表、计算退税的残疾人职工人次等。
第十二条 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能证明或印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有留存备查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追缴其相应纳税期内已享受的增值税退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后续管理,对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发现纳税人不符合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检查其已备案资料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信息是否已按第四条规定录入信息系统,如有缺失,应要求纳税人补充报送备案资料,补录信息。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征管系统中对残疾人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异常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2.某企业是一家新成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00万元(未开票收入),销项税额17万元,当期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0份,进项税额17万元,未认证。最近,公司刘会计打电话到办税服务厅咨询是否可以因当期未认证增值税进项发票而进行零申报。
如果纳税人违规进行零申报,不仅要补缴当期税款还要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正确方式是该纳税人应将当期收入100万元填入未开票收入中,按规定缴纳当期税款。

3.“我们是筹建期的新办工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仍在筹建中,当期未发生销售,也未认证增值税进项发票,可以进行增值税零申报吗?”
筹建期的纳税人2018年1月申报增值税时可以办理零申报。如果当期该纳税人有增值税进项发票,且已在当期进行认证,则不能进行零申报,需按规定填写当期进项税额。
免税、无应纳税款与零申报,虽然最后结果都是应纳税额为零,但是区别很大,纳税人要正确进行零申报。违规零申报会造成企业利润损失,更会影响企业信用,增加税收风险。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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