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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30:票据追索

知识点30:票据追索

1.票据追索适用于两种情形,分别为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

(1)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3追索的内容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①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②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被追索人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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