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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25:票据权利

知识点25: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注意】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第二顺序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2)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3.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措施

适用范围

期限

挂失止付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埴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普通诉讼

最后一手持票人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期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4、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种类

提示付期限

票据权利时效

商业汇票

定日付款

到期日起10日内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本票

出票日起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银行汇票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

出票日起10日中

出票日起6个月

追索权(不包括出票人和承兑人)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再追素权(不包括出票人和承兑人)

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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