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1)我国对代理记账资格实行“审批制”。
(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提示1)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记账的,无需再单独申请代理记账资格。提示2)代理记账不能是个人,个人可以做兼职会计,但是不能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米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各自的义务
(1)基础是双方相互协商,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2)双方义务。
委托人 |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規定的原始凭证 |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 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 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
(3)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
代理记账机构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方能按照规定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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