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大多民事案件均归基屋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城管辖:
(1)一地城管辖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辖。
【注】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但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内居住的人或者对下落不明者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对被采取强制性措施或者被监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地域管辖
纠纷 | 管辖法院 |
合同纠纷 | 合同履行地 |
保险合同纠纷 |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
票据纠纷 | 票据支付地 |
运输合同纠纷 |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
侵权行为 |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 公司住所地 |
【注意】特别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上述纠纷均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3)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起的诉,由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成者主遗产所在地人民法管辖管。
(4)协议管辖
①合同或者且他财产权纷的当事入可以书面协议远告住所地、合同行地合同订地、原告佳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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