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的适用范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裁:①婚、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纠纷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①劳动争议;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屈关系。
4.仲裁协议
(1)仲裁议应以书面形式立,口头达成仲表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表议的内容:语求仲的意思表示2仲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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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