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原则】交接清楚,分清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
1.交接的范围——换人来做
工作调动、离职、因病暂时不能工作
2.监交——直接上级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2)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4.交接责任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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