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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预习知识点】第一章 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①一般情况
  “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②特殊情况
  “被告就原告”原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Ⅰ.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Ⅱ.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Ⅲ.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民事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10条)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3)专属管辖
  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1】《民诉解释》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注意2】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之外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不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①可协议的纠纷类型
  “合同纠纷”或者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可协议的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吿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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