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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血总结之二十六】工业企业消费税会计核算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账务处理
企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抵偿债务、投资入股等视为销售处理。
纳税人用自产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抵偿债务、投资入股按同类消费品最高售价作为消费税计税依据。
在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借:原材料等相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投资入股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抵偿债务:
借:应付账款
 贷:库存商品(抵偿债务)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账务处理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缴纳消费税时,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三)包装物缴纳消费税账务处理
1.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不含酒类产品、成品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包装物逾期,没收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收取的押金(不含酒类产品、成品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包装物逾期,没收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账务处理
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
1.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环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直接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2.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委托加工环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且符合现行消费税抵扣政策规定的,其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收回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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