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18年2月1日向乙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看涨期权。根据该期权合同,如果乙公司行权(行权价为102元),乙
甲公司于2×18年2月1日向乙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看涨期权。根据该期权合同,如果乙公司行权(行权价为102元),乙公司有权以每股102元的价格从甲公司购入普通股1 000股。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合同签订日 2×18年2月1日
(2)行权日(欧式期权) 2×19年1月31日
(3)2×18年2月1日每股市价 100元
(4)2×18年12月31日每股市价 104元
(5)2×19年1月31日每股市价 104元
(6)2×19年1月31日应支付的固定行权价格 102元
(7)期权合同中的普通股数量 1 000股
(8)2×18年2月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 5 000元
(9)2×18年12月3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 3 000元
(10)2×19年1月3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 2 000元
『答案解析』情形1:期权将以现金净额结算
甲公司:2×19年1月31日,假设以现金总额方式结算,应向乙公司支付相当于本公司普通股1 000股市值的金额(1 000股×104元/股=104 000元)。
乙公司:同日,假设以现金总额方式结算,应向甲公司支付1 000股×102元/股=102 000(元)。
相抵之后,甲公司按照差价(2 000元)向乙公司支付现金,因此发行的期权分类为金融负债。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18年2月1日,确认发行的看涨期权:
借:银行存款 5 000
贷: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5 000
②2×18年12月31日,确认期权公允价值减少: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2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000
③2×19年1月31日,确认期权公允价值减少: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1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 000
在同一天,乙公司行使了该看涨期权,合同以现金净额方式进行结算。甲公司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104 000元(104×1000),并从乙公司收取102 000元(102×1 000),甲公司实际支付净额为2 000元。反映看涨期权结算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2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
情形2:期权将以普通股净额结算
除期权以普通股净额结算外,其他资料与情形1相同。甲公司实际向乙公司交付普通股数量约为19.2(2 000/ 104)股,因交付的普通股数量须为整数,实际交付19股,余下的金额(24元)将以现金支付。
由于将来用于结算的股票数量不确定,因此发行的期权分类为金融负债。
甲公司除以下处理外,其他账务处理与情形1相同。
2×19年1月31日: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2 000
贷:股本 19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 957
银行存款 24
情形3:普通股总额(以普通股换现金)方式结算
除甲公司约定的固定数量的自身普通股交换固定金额现金外,其他资料与前述资料相同。因此,乙公司有权于2×19年1月31日以102 000元(即102×1 000)购买甲公司1 000股普通股,由于满足“双固定”,因此发行的期权分类为权益工具。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18年2月1日,确认发行的看涨期权:
借:银行存款 5 000
贷:其他权益工具 5 000
②2×18年12月31日,由于该期权确认为权益工具,无需重新进行后续计量。
③2×19年1月31日,反映乙公司行权。该合同以总额进行结算,甲公司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1 000股本公司普通股,同时收取102 000元现金。
借:银行存款 102 000
其他权益工具 5 000
贷:股本 1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6 000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