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经济法第七章练习

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

对象

应当面向专业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

方式

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备案

承销机构或依法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注意:不是证监会)

转让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但仅限于专业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专业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578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1)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