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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八章练习

效力5: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

一般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在原审法院继续进行。
债权人申报债权;破产分配前审结:分配;破产分配时未审结:提存。
B
公司 ← A企业破产 (专指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
B
市法院  A市法院

以下要求个别清偿的诉讼——中止

代位权诉讼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出资责任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法人人格否认

其他个别清偿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甲公司 ← A企业破产
   个别清偿

最终处理结果

债务人破产宣告后: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权人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所有债权人可以获得公平清偿
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债务人未破产):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917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5)

aha

1年前

1年前

1年前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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