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4)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注意】没有办清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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