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税处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大战提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处理
情形 | 销项税额(应纳税额) | ||
简易计税 | 全额计税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 |
一般计税 | 从政府处 | 差额计税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 |
其他方式 | 全额计税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 | |
大战提示 | (1)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
3.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