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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 第二节 【知识点5】亏损弥补

【知识点5】亏损弥补
  
  一、一般规定:
  1.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
不得超过5
  【解析1】亏损是应纳税所得额,不是会计口径。
  【解析2】补亏的方向、期限、方法。
  2.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二、其它规定:

  1.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2.税务检查调增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规定期限内的亏损。仍有余额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或少扣的,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期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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