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税法

今天新教材到了,从今天开始记笔记……
8044人看过 7年前

全部评论(108)

溪边的_Amily

7年前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 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税法适用原则并不违背税法基本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税法基本原则。但是与其相比,税法适用原则有更多的法律技术性准则。更为具体化。包括:

1、法律优位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优位原则在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术原则。其基本含义为: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没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其含义为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这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即在纳税义务的确定上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法规定为准,实体性的税法规则不具有向前的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却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纳税义务,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7年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