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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晨语

.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4.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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