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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土地使用税免税项目

晨语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包括: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年至10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
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
政策性免税
  (1)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意外、与社会用地段未隔离的;
  (2)企业
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
  (3)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4)城市公交场站、道路客运场站的经营用地。

1892人看过 8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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