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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1.保证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票据保证行为的记载事项

1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

2)必须记载事项: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相对记载事项

被保证人名称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日期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保证有效)。

4.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2)保证人为 2 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48804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111)

1.应当撤销账户的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有关时限

1)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主体资格消灭)申请撤销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2)存款人因迁址等原因变更开户银行(“转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 10 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办理下列手续,开户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撤销:

1)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

2)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

3)交回开户许可证(如果有),备案类结算账户的撤销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先撤销后报备)。

4.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企业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还应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并交付企业。

5.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6.对于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1年前

1.填写开户申请书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

2.相关证明文件

1)基本证明文件

企业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提交开户申请书,出具下列开户证明文件,并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其他法定的开户证明文件

持有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当提供基本款账户编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还应当提供借款合同等有关证明。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专项资金提供主管部门批文等法定的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还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临时存款账户提供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临时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批文等法定的开户证明文件。

3.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1年前

1)申请人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2)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 3 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

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3)公告期间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 日, 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 日。2022 年调整)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4)申报债权与除权判决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1年前

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支票;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非必经措施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失票人可以先办理挂失止付,然后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 3 内,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办理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暂时的预防措施

挂失止付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 12 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 13 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4)挂失止付通知书

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

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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