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票据保证行为的记载事项
(1)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
(2)必须记载事项:“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相对记载事项
①被保证人名称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日期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保证有效)。
4.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2)保证人为 2 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不足支付:“银承”VS支票
类型 | “银承” | 支票 |
银行是否付款 | 承兑银行应当日足额付款 | 付款银行可拒绝付款 |
责任 | 逾期利息=尚未支付金额×0.05‰×天数 | 罚款=票面金额×5%且不低于 1000 元 |
赔偿金=票面金额×2% |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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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核实开户意愿,可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具体方式由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程度选择。
(2)存在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银行应当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面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开户初期原则上不开通非柜面业务,待后续了解后再审慎开通:
①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的单位;
②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的单位。
(3)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双方应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