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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草案(征求意见)》调整内容梳理

《增值税法草案》在2022年12月30日到2023年1月28日期间公开征求意见,现就《增值税法草案(征求意见)》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过渡期政策财税【2016】36号的相比的调整内容梳理如下:

草案在表述中,将原文件中“应税行为”表述为“应税交易”

1

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中,删除了“购买方在境内”这一条件;进口服务,购买方在境内的,同样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

2

视同应税交易中,删除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的规定。也没有在基本法中明确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免于视同销售;

3

“非经营活动的情形”表述为“不属于应税交易”,且删除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情形,增加“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和“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4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删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5%的征收率在财税【2016】36号法定征收率中也没有规定,但属于“另有规定”;

5

将留抵税额退税作为法定操作,明确“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

6

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中,删除了贷款服务;

7

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没有强调专门用途;

8

取消了混合销售的概念。“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9

明确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然人发生的其他应税交易,仍按原规定,在交易发生地或居住地缴纳增值税;

10

增值税申报期改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原为“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取消预缴,直接在次月15日内报申报缴纳(原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申报期了,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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