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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六章 房产税

1.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2.纳税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征收房产税

3.计算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原值*(1-扣除比例)*1.2%
原值: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和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原值
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从价
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从租
融资租赁房屋—从价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地产自营的—从价。出租的—从租

(2)从租计价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4.税收优惠
免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批准免税:损毁和危险不堪居住房屋—停用后免征/大修理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停用期间免征/基建工地临时房屋—施工期间免征/租金偏低的公房出租/高校学生公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廉租房,公租房/居民供热企业
5.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2)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缴纳

(3)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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