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八)
税收征管1.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企业登记注册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在境内设立2个以上机构场所的,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但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纳税期限
按年征收,分月或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汇算清缴
3.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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