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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六)

资产的税务处理1.固定资产
(1)外购计税基础:价款+相关税费+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其他支出(无形资产相同,生产性生物资产同前2项)
(2)自建计税基础: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无形资产是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
(3)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计税基础:公允价值+相关税费(同无形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
(4)融资租入计税基础:合同约定付款总额+相关费用。未约定的按公允价值+相关费用
(5)盘盈计税基础:重置完全价值
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自投入使用次月计提,停止使用当月照提次月不提。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投入使用的/经营租入/融资租出/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单独估价的土地
2.生产性生物资产
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
折旧年限
林木类——10年    畜类——3年
3.无形资产
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不得计算摊销扣除:自创商誉/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时扣除的/与经营活动无关的
4.长期待摊费用
准予扣除: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的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自支出发生次月起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5.投资成本
对外投资期间,投资成本不得扣除。转让或处置时投资成本准予扣除
6.存货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可以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个别计价中选一种。
7.资产损失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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