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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四章 营业税(一)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特殊规定

(1).单位以承包,承租,**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人发生应税行为的,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

(2).纳税人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2.征税范围

(1)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2)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混合销售和兼营

(4)特殊业务

水利工程水费,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营业税

林木管护劳务,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增值税

林木管护劳务,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营业税

林木管护劳务,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随汽车销售提供——增值税

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单独提供的不销售汽车——营业税

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淸理劳务,矿井,巷道构筑劳务——营业税

1279人看过 9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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