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主体: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内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金额: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结算起点为1000元。
1.托收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2.承付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
(1)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2)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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