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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考点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审查范围

1.行政机关以及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政策措施;
2.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政策措施;
3.
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审查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
2.
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3.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审查方式

公平竞争审查采取事前自我审查的方式: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
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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