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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七零后发表于2022-12-28 19:02:11
(3)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解释1】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解释2】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界定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的人员。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1)内幕交易行为的行为特征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通过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己未买卖证券,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者依此买卖证券的,也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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