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具体界定了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其中所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①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②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③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④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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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 | |
【特殊重大资产重组】——借壳上市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1)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2)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3)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4)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5)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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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