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 |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2)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除非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否则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
预受要约 | 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对要约的接受 |
数量 | 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
方式 | 可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其他支付方式 |
价格 | 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
有效期 | (1)30~60日。 (2)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注意】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可以自行取消。 (3)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除非出现竞争要约。——15日前,可直接变更,无须批准 |
竞争要约 | (1)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竞争要约的公告。 (2)有竞争要约:延长初始收购期限,延长后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 |
超量 | 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收购人应按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
报告 | (1)事先无需报告,只需提示性公告。 (2)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向交易所报送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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