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不用考虑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 |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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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不用考虑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 | 【发行对象和认购条件】 ·特定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18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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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