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上市公司采用不同方式发行新股都应当具备的条件,适用于配股、狭义的增发、可转债,不适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 【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上市公司采用不同方式发行新股都应当具备的条件,适用于配股、狭义的增发、可转债,不适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
【财务状况良好】 ·上市公司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上市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
2年前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上市公司采用不同方式发行新股都应当具备的条件,适用于配股、狭义的增发、可转债,不适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 【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 ·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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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