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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悬赏令】合伙企业 除名(多选)

三千筱夜 一星青藤勋章
  【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属于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除名的有( )。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被依法宣告死亡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人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选项D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
1760人看过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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