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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伪造(签章):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的名义
  (1)被伪造人:未从事票据行为,
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2)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
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其他真实签章人: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变造: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
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2)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
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提示】如果变造人也是票据上的签章人,变造人应解释为在变造后票据行为人。
  (3)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
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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