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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受理的效力(受理后产生6项效力)★★★

对象

效力

效力1:对债务人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的担保,在担保物市场价值范围内向债权人所做的清偿,不受限制。

效力2: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破产受理的效力3:对均未履行完的合同★★★(案例)

双方均未履行完的合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视为解除的情形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
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不得解除的情形

破产企业为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
一般认为:破产企业为出租人的不动产租赁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破产受理的效力4: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与执行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原因:影响公平清偿
——破产申请被驳回或破产程序终结的,应恢复保全。(破产法解释二)

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可以保全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破产法解释二)

  破产受理的效力5: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

一般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破产分配前审结:债权人申报债权;破产分配时未审结:
预留
甲公司A企业破产

以下要求个别清偿的诉讼——中止

代位权诉讼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甲公司A企业破产B企业(次债务人)

出资责任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甲公司A企业破产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者及其协助者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甲公司A企业破产A企业股东

法人人格否认

其他个别清偿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甲公司A企业破产
   个别清偿

最终处理结果

①债务人破产宣告后: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权人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所有债权人可以获得公平清偿)
②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未破产):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破产受理的效力6:新的诉讼

新的诉讼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新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不予受理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前述个别清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题·多选题】 20139月,A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下列有关甲公司的各种处理,符合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债权人乙公司在B市法院起诉甲公司违约的案件尚未审结,该案在管理人接管甲公司的财产后移送至A市法院继续审理
  B.经管理人同意,甲公司清偿了欠丙公司的500万元债务,该债务原提供了办公楼做抵押,办公楼市值600
  C.甲公司为保险公司,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投保人尚未到期的人寿保险合同
  D.债权人戊公司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的股东张某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甲公司的债务,该诉讼被A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受理的效力。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A不对。破产企业为出租人的不动产租赁合同不能解除,C不对。

  【2015单选】2014113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与甲公司有关的民事诉讼中,应当中止的是( )。
  A.股东乙以甲公司董事长决策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为由,对其提起的诉讼
  B.甲公司以拖欠货款为由,对丙公司提起的诉讼
  C.债权人丁公司以甲公司股东戊与甲公司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戊直接承担责任的诉讼
  D.甲公司以总经理庚违反竞业禁止为由,主张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诉讼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受理的效力。股东代表公司的利益状告董事长,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这样的诉讼并不是个别清偿诉讼,因此选项A不应当中止;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还钱,也不属于债权人要求甲公司个别清偿的诉讼,将钱拿回来对债权人是有利的,因此选项B并不中止诉讼;选项C是个别清偿诉讼,应当中止;甲公司状告庚,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甲公司拿回来之后,所有的债权人可以获得清偿,因此不属于个别清偿诉讼,所以选型D不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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