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核准:
(1)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股票等融资活动;
(4)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5)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
(6)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
(7)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
(8)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境外企业转让国有资产,导致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3、境外企业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中央企业;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通过中央企业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
(1)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
(2)开户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3)重大资产损失;
(4)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5)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6)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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