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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这两个知识点你都学到了吗?

雨过_天晴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的代理权为目的的背书。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汇票均由持票人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人来提示付款。

1)委托收款背书,必须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委托收款背书的主要效力是,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具体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收取款项的代理权。

3)委托收款背书并不导致票据权利的转移,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质押背书,是指为担保他人之债权的实现,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上为了对债权人设定质权而进行的背书行为。

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除了出质人(背书人)签章之外,必须在汇票上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2)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即取得票据质权(而非票据权利),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因此,票据质权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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