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相关的冷却期
任期结束后,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冷却期的规定:
1. 如果某人员担任项目合伙人或其他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达到五年,冷却期应当为
连续五年;
2. 如果某人员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累计达到五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三年;
3. 如果某人员担任其他关键审计合伙人累计达到五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二年。
如果某人员相继担任多项关键审计合伙人职责,冷却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1 . 担任项目合伙人累计达到三年或以上,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五年;
2・ 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累计达到三年或以上,冷却期应为连续三年;
3. 担任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累计达到三年或以上,但累计担任项目合伙
人未达到三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三年;
4. 担任多项关键审计合伙人职责,并且不符合上述各项情况,冷却期应当为连续
二年。
在确定某人员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年限时,服务年限应当包括该人员在之前任职
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时针对同一审计业务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年限(如适用)
1. 成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或为审计项目提供项目质量管理;
2. 就有关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向审计项目组或审计客户提供咨询(如
果与审计项目组沟通仅限于该人员任职期间的最后一个年度所执行的工作或得出的结论,
并且该工作和结论与审计业务仍然相关,则不违反本项规定);
3・ 负责领导或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或者监控会计师事务
所与审计客户的关系;
4・ 执行上述各项未提及的、涉及审计客户且导致该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职责或活动
(包括提供非鉴证服务):
(1) 与审计客户高级管理层或治理层进行重大或频繁的互动;
(2) 对审计业务的结果施加宜接影响。
上述规定并非旨在禁止个人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职务,如高级合伙人或管理
合伙人。
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