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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CPA 2024年会计学习之路 第14章 特殊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2)


  (二)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生产商经销商通常为客户提供购买租赁其产品或商品的选择。
  如果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其产品或商品构成融资租赁,则该交易产生的损益相当于按照考虑适用的交易量或商业折扣后的正常售价直接销售标的资产所产生的损益
  构成融资租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应当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收入和销售成本的差额作为销售损益。
  由于取得融资租赁所发生的成本主要与生产商或经销商赚取的销售利得相关,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将其计入损益。即,与其他融资租赁出租人不同,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取得融资租赁所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初始直接费用不计入租赁投资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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