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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的注册地是北京。甲公司将一栋商业大楼出租给乙公司使用,并一直采用成本模式进行计量。2×22年1月1日,由于北京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成熟,具备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甲公司决定对该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该大楼原价6 000万元,已计提折旧3 00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500万元,当日该大楼的公允价值为7 000万元。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不计提任意盈余公积,不考虑所得税因素的影响。甲公司由此形成的未分配利润金额是( )。
A.
4 050万元
B.
4 500万元
C.
675万元
D.
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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