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的转换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可以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但公允价值模式不得转回成本模式。
但是,企业一开始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假如一直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是可以持续可靠取得的,突然这个确凿证据消失,如当某地的房地产市场突然崩盘,市场失效时,无法再以公允价值计量时。能否将投资性房地产改为自用(固定资产),再从自用改为出租(以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该会计处理好像并不涉及会计政策的变更吧。但实际上又是真的从公允价值变成成本模式。还是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对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改为成本模式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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