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会计-第四章-长期股权投资(11.17)
长投权益法是长投的重中之重,认真对待!
投资方原来是权益法核算,后期增加持股比例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
例如:原持股20%(权益法),后因增加持股10%(权益法)。
对于新增的10%:
比较初始投资成本: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于新增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份额-----正商誉,不调整长投成本
2.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于新增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份额-----负商誉,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3.以上两种情况的调整,需结合原20%的商誉考虑是正商誉还是负商誉;若是正商誉不调整长投成本,负商誉则需调整长投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如:A.原20%权益法时,初始成本2500,占对方可辨认公允价值份额2000-----正商誉500
B.新增10%,还是按权益法核算,10%部分初始成本1200,占对方可辨认公允价值份额1500-----负商誉300
结合A+B:正商誉200,不作处理
若20%正商誉500,负商誉600,----负商誉100,则确认营业外收入100
回复#17楼茉莉花开11的帖子
投资方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投出或出售资产的交易构成业务的处理:①联营、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业务:投资方应全额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②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投出业务,并能对联营、合营企业实施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
(1)以投出业务的公允价值作为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初始投资成本与投出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计入当期损益;
③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出售业务:取得的对价与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计入当期损益。
7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