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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预习阶段】公允价值计量或权益法核算转成本法核算

(二)公允价值计量或权益法核算转成本法核算(即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
  投资方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权益性投资,或者原持有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即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即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
实施控制的。按下列会计处理方法核算(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1.例如:5%(金融资产)→60%(成本法)
  (1)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采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将按照该准则确定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公允价值)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
公允价值+新增投资成本】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等
  投资收益【原持有股权的
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2)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全部转入改按成本法核算的
当期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提示】上述(1)(2)或合并编制

 2.例如:20%(权益法)→60%(成本法)
  (1)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公允价值)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
账面价值+新增投资成本】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变动
       银行存款等
  (2)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相应转入处置期间的当期损益。但由于
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无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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