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一般诉讼程序。
程序 | 具体规定 |
适用 |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
开庭 | ①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
可简易的程序 |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
缺席审判 |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审判 |
审判制度 | 审判员“独任制”审理 |
变更 | 简易程序可以转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不得转为简易程序 |
不适用 |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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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