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主观题训练营】合伙企业法-7.5

天使琴缘 一星青藤勋章
2017年1月1日,赵某、钱某、孙某、周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从事经营婚纱摄影。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钱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100万;孙某以劳务出资作价20万元;周某以现金出资30万元。约定由孙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如下事实:
2017年5月1日,赵某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照出幸福婚纱摄影工作室”,同样从事经营婚纱摄影,孙某知道后表示反对,赵某反驳:我不参与企业事务的执行,可以经营婚纱摄影的个人独资企业。
2017年10月1日,钱某因为个人债务问题向银行借款50万元,征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孙某的同意后以自己在甲企业中财产份额设定质押。
2018年5月1日,周某因与孙某的经营理念不同,以50万元将自己拥有甲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王某。
<1>、赵某是否可以设立该工作室?请简要说明理由。


<2>、钱某征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孙某的同意以其拥有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做法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3>、周某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王某的做法是否合理?请简要说明理由。


<4>、如果在周某将财产份额转让给王某时,赵某主张自己享有优先购买权,欲以45万元购买周某的财产份额,赵某的主张是否合理?请简要说明理由。


<5>、如果周某将财产份额转让给钱某,是否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请简要说明理由。
1525人看过 4年前

全部评论(19)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