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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预习知识点】无权代理

2.无权代理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链接】票据的无权代理由行为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的越权代理,越权部分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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